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03|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不同

[複製鏈接]

548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0-9 22:28: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9 22:3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家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俞富程雖辯稱何方已因其與朱麗曾通姦為由提起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經本院106 年度上字
    第813號判決其與朱麗應連帶賠償60 萬元確定在案,又提本
    件訴訟,有重複受償之虞云云;然按因配偶與人通姦而受精
    神上損害,訴請判決離婚,合併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10
    56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
    者,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
    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
    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之
    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
    配偶賠償損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3 號判決參照
    )。查何方在本件係依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請求俞富程賠償
    因判決離婚而受有之非財產上損害,在另案則係依民法第18
    4 條、第185條及第195條之規定請求俞富程及朱麗連帶賠償
    因通姦之共同侵權行為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依前開判決意
    旨,兩者並無請求權競合之情形,而得分別請求,是俞富程
    抗辯何方重複受償云云,並不足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8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3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10-9 22:34:04 | 只看該作者
爰審酌何方為專科畢業,現任職於航空公司,月入約59萬元
    ;俞富程為碩士畢業,之前擔任民航機機師,任職期間月入
    約36、37萬元,業據兩造陳述在卷(見原審婚字卷(一)第37、
    61頁),及兩造婚姻關係約10年,育有1 名子女,俞富程與
    朱麗發展不當之男女關係,何方被背叛而離婚所受之精神上
    痛苦,暨兩造學歷、工作、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
    度等一切情狀,認何方依民法第1056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
    俞富程賠償60萬元,應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認有
    當。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7 08:02 , Processed in 0.02133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