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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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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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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29 18:56:2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29 19:1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761 號民事判決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伊將名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贈與被上訴人(下稱系爭贈與契約),因被上訴人未履行系爭贈與契約附負擔之約定、未盡約定之扶養義務,爰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系爭贈與契約,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之判決。嗣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10日、同年8月8日委託訴外人劉育瑞恐嚇伊,伊得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系爭贈與契約,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房地。上訴人於上訴後補充撤銷系爭贈與契約之法律上陳述,而未變更訴訟標的,非屬訴之追加,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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