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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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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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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4 11:48:1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4 11:49 編輯

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
    十一條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後分
    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
    擔較為公允,特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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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4 11:33:0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4 11:50 編輯

又「對於遺產請
    求回復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及確認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原
    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乃其就該遺產公同共
    有之價額,自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
    二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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