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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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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利息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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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4 09:56:27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

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以金錢給付為標的,分別於106年10月5日、同年11月5日屆期,兩造未約定利率,經被上訴人於106年10月25日以台北興安郵局存證號碼1917號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給付(見原審卷一第8至14頁),被上訴人請求均自同年11月6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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