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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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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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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5-8 23:0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518 號民事判決


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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