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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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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聲請清算應補提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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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4 21:56 編輯

一、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收入項目中,自陳每月各領取殘    障津貼新臺幣(下同)4,800 元、低收補助8,499 元,請說    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殘障津貼、低收補助,及迄今    是否尚每月領取上開補助及其數額為何?又係何種身心障礙    狀況?併請提出每月領有殘障津貼4,800 元、低收補助8,    499 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    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另其自陳    曾領有中華基督救助協會補助1 萬元、馬上關懷急難救助1    萬元,請說明現是否仍領有上開補助,及領有上開補助之原    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    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    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失業    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及提出其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述學    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    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並說明其現在就    業狀況及收入來源。

三、聲請人應說明以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臺    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為戶籍地之原因。併應提出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及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應說明同住    之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每月工作所得,併請提出同住之    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 年    度、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    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    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    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膳食費7,000 元×19,請說明計算方式、每月金額及「×19    」為何意,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統一發票、    收據等)。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5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    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並請提出    「於身心障礙相關交通補助」之外,尚有額外之交通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六、聲請人應陳報說明名下國瑞AHB-8923自小客車2005年、機車    等出廠之相關資料及流向,及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4 年11月    16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申辦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 門門號(0000    000000)、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5 門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威    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 門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 門門號(00000000    00)、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 門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原因、經過、分別實際使用之期間、又分別係    何時開始無法清償。


八、聲請人應說明其家庭親屬狀況及該等親屬之「身分證字號」    (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之所有子女、聲請人之兄弟姊妹、    聲請人之父母),有無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    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之子女)?並    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如為聲請人之父母,則亦應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    源?請一併提出渠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至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    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    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及「身分    證字號」?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    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回溯2    年即104 年11月16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    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並應提出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    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    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先前與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成立(105年度北司消債調第300 號)之原因,並說明該調解條件、日    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且說明拒絕履行之原因為何    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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