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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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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不一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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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8 22:36:2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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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本件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特定如上,且對於聲明中主張擔保債權,並稱:「本件簡上更一之案件內容(即本院108年度簡上更一第4號),與原告於本件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並無牽連關係,因本件主要是針對抵押權設定之物權法律關係,此部分之原因事實主張可參109 年5 月12日民事準備㈤狀,於相關卷證所呈現之事實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並未經原告同意,欠缺當事人之合意,依法自屬無效,本件請求與被告與原告間之債權存否無關。」等語明確(本院卷第412頁),由此可見,原告並無於本件確認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是否存否之真意,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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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8 22:37: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告並聲明:㈠確認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被告就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所設定,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5年萬華字第045210號收件,於105年5月5日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額為最高限額新臺幣590萬元之抵押權(即系爭抵押權),及該抵押權所登記擔保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第一項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即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應將第一項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5年萬華字第045220號收件,於105年5月5日登記之預告登記(即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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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8 22:37:40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5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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