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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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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鑑定經言辯後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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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4-14 00:12:2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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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79 號民事判決



由當事人一方自行委託具專門知識經驗者,就具體事實適用
    專門知識所得鑑定判斷,稱為『私鑑定』。私鑑定作成之鑑
    定報告,雖與民事訴訟法所謂『鑑定』之證據方法不同,但
    學說認仍具私文書性質。如與當事人辯論機會,仍非不得成
    為法院形成心證原因,故仍屬事實認定之自由心證主義範圍
    。本院核上開所為鑑定報告已就原因實地會勘,並聽取兩造
    意見(理由詳2),並就鑑定經過及鑑定結果做成完整書面
    說明,再給予兩造就鑑定報告結果充分陳述意見與辯論下,
    應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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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4-14 08:38:39 | 顯示全部樓層
被告雖否認原告所提出之原證16歷年薪資清單
  資料證據之形式真正。而原告所提出之上揭歷年工資清單,雖
  無文書名義人之簽名,然各該清單係自96年11月起至104年9月
  期間,按月逐月製作,且每月均有詳細的金額及計算式,所據
  以計算項目及加、減方式均相同,外觀上亦無可疑為臨訟製作
  者,

沒有簽名也有形式上的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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