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j看過去幾年的商業判斷法則,做為判決之基礎。p、bar、j都沒當過商業負責人,不知道在做judgment時需考量決策過程。不能以事後諸葛的方式判斷是非。BJR: 1。判斷和個人不具利害關係,二、負責人當下合理及勤勉的閱讀,三,負責人是否相信其判斷是有利於公司最佳利益。d在做還原交易當下,非一已獨斷做決定,是在cpa做過評核下認定tp公司即將產生二e元的損失,而且tp後續經營理念與xpec大相逕庭,在consult bar and cpa, raise the issue to board to proceed the 還原交易。在過程中d已經做了該做的inVESTI及研判,不成,也是因為p的強制處分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