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120條及第51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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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7-29 20:23
標題: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120條及第51條之適用
按第三人就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至第117條規定所發扣押命令,已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債權人縱未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亦僅生執行法院不得依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而已,故第三人於未依同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撤銷該扣押命令前,該扣押命令不生失權效果,仍有拘束力,倘第三人逕向債務人為清償,仍有同法第51條之適用,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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