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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執行名義之撤銷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7-26 22:06
標題: 執行名義之撤銷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7-26 22:08 編輯

按普通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擔保之債權存在為成立之要件,倘若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縱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仍難認其抵押權業已成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另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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