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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二審增加備位原告及備位之訴與民訴255及446條關係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6 天前
標題: 二審增加備位原告及備位之訴與民訴255及446條關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5-4 12:3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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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6 天前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查,陳逸亮於原審主張其為系爭板橋房地所有人,嗣於本院追加主張若認陳逸亮非系爭板橋建物所有人,則以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豐公司)為備位原告(見本院卷一第103-105頁),備位請求名芳公司應將系爭板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復豐公司。陳逸亮於本院所為前開訴之追加,雖為名芳公司所不同意(本院卷三第458頁),惟陳逸亮所為訴之追加係援用原審訴訟資料及證物(即原證3,8、15、16及17號證物,本院卷三第461頁),且復豐公司同意於本院為備位原告(本院卷二第129頁),復豐公司法定代理人現為陳逸亮(詳後述),而先、備位原告之主張在實質上、經濟上具有同一性,並得因任一原告勝訴而達訴訟之目的,則依上說明,應認為陳逸亮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追加(包括追加備位原告及備位之訴),尚不影響兩造之審級利益、程序保障及訴訟之經濟,且無礙於名芳公司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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