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再備位聲明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4-3 21:25
標題:
再備位聲明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4-3 21:37 編輯
再備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鍾芝瑜賠償595萬元。並求為㈠先位聲明:確認系爭借貸債務不存在。㈡備位聲明: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595萬元,及自民事追加訴訟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㈢再備位聲明:鍾芝瑜給付被上訴人595萬元,及自110年4月22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044 號民事判決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