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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2-12 18:24
標題: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 ... e=G0400100&flno=112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2-12 18:36
又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被告蔡辰蔚、蔡芷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渠等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渠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幫助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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