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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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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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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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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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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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照不同單元項次分別建檔管理,復將該等檔案上傳至系爭網站,提供其學員接收瀏覽下載、列印系爭著作,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伊就系爭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復因難以證明伊實際損害,故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以乂迪生公司侵害伊系爭著作之件數180件(即90件語文著作、90件錄音著作),每件2萬元計算損害賠償共360萬元。爰依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乂迪生公司、廖本昌(下稱乂迪生公司等 2人)連帶給付伊3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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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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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22:15
按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則具特殊侵權行為性質之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侵害著作權規定,於法人自無例外。又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定有明文。則被害人如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行為人之侵權行為係屬故意或過失即影響損害賠償額之計算,自有分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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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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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22:17
另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於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查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依方鼎元在一審結證稱:從伊進入乂迪生公司時就有這些平台和資料,都是教務部門在編輯、上下架,後來公司陸續接到其他出版 社的存證信函,所以有些在伊還任職時就陸續下架。廖本昌會參與教材後續變動部分,乂迪生公司給的教材表單或目錄包括系爭著作,公司教務在聊天時有告訴伊說所有教材都沒有經過授權,伊在販賣時也不會主動告訴客戶教材沒有經過授權。乂迪生公司人員及廖本昌一定知道教材盜版未經授權。有一次公司旅遊私底下聊天,乂迪生公司法務Wendy有聊到剛進公司時老闆第一件就有告訴她教材侵權的問題有無辦法解決等語(見一審卷㈡第304、306至308頁);及系爭著作檔案連接網OOOOOOOOOOOOOOOOOOOOOOO係位於OOOOOOOOOOOOOO網址項下,登記用戶為乂迪生公司,該公司始可能於網址項下建立或增刪檔案,且系爭著作檔案修改時間為104年間(見一審卷㈠第415、433頁),早於方鼎元105年9月任職乂迪生公司前,足認乂迪生公司早於105年9月前即有故意侵害行為等節(見原審卷㈠第76至78、83、302至303、437、439至441頁)。此攸關乂迪生公司侵權行為係屬故意或過失,及其期間長短之判斷,核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說明何以不足採取之理由,遽為培生公司不利之認定,即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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