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消費和借貸契約具有經濟上一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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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4-13 18:39
標題:
消費和借貸契約具有經濟上一體性
自整體交易秩序之觀察而言,
應認該企業經營者與金融機構或其他貸款業者就該交易於經
濟上實存在一緊密關係,從而結合成一體以進行營業活動,
共同獲取利益,有經濟上之一體性。以本件之上開訂約型態
觀之,若以契約書分離為買賣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並由貸
與人自身主張因此而生對貸與人有利之效果,乃有違反誠信
原則之虞,蓋允許將被分離之買方的立場置於較未被分離之
狀態更為不利之立場,應為法所不允許,且消費者之價金業
已支付但未能獲得服務,即應認二契約互有履行及效力上之
牽連關係,消費者得以對抗企業經營者之事由對抗金融機構
,始符誠信原則。即應使消費者基於原因關係(如購買契約
)所得主張之抗辯,對於具經濟上同一性之消費借貸契約之
貸與人,亦得行使及主張,方屬適法,相關文獻亦同此見解
(見楊淑文,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規定在實務上之適用
與評析,收錄於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1999年5月版,
第172、173頁;陳洸岳,信用卡交易中之抗辯的接續,國科
會88學年度專題研究報告均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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