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懲罰性賠償金、定金、違約金之間的競合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4-10 00:40
標題:
懲罰性賠償金、定金、違約金之間的競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惟被上訴人另主張因上訴人
違約,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0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自111年
3月3日起至111年10月14日止,按日依買賣總價款千分之0.5
給付違約金,共計202萬9,480元,並以之為抵銷等語。查:
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0條第2項、第4項所載:甲方(即上訴人)
若有遲延給付之情形,如遲延交付證件、給付買賣價款或繳
納稅費等,應賠償乙方(即被上訴人)自應付之日起,按買賣
總價款每日千分之0.5計算之違約金至甲方完全給付時為止
。如甲方毀約不買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
乙方於解除本契約
後得沒收甲方已給付之全部款項;
本條所定之違約金並不妨
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此有系爭買賣契約在卷可參(原
審審訴卷第25頁)。是該條所定之違約金及沒收款項,既不
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顯係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4-10 00:41
180萬元為何不能全部沒收?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265%2c20240403%2c1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