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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合夥加合夥人外圍人士消費借貸的雙重關係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3-30 15:45
標題: 合夥加合夥人外圍人士消費借貸的雙重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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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甲○○前為代乙○○籌資,而向丁○○借款100萬元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丁○○已於109年8月24日起訴催告請求甲○○於起訴狀送達後之1個月返還借款,起訴狀繕本業於109年11月6日合法送達甲○○,有起訴狀、送達回證附卷可憑(原審審訴卷第14頁、第77頁),則丁○○請求甲○○給付100萬元,及自109年12月7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3-30 15:47
至丁○○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甲○○給付100萬元,及自109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乙○○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甲○○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甲○○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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