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104年度訴字第2726號到105上易706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4-19 11:01
標題: 104年度訴字第2726號到105上易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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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726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林彥宏律師複 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周孟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肇事當時乃為○道○號高速公路上之夜間、下雨、無照明      泥濘路段,復參以被告於調查筆錄陳稱:因為當時下大雨      路面有積水,我車因積水關係打滑撞擊外側護欄,我車停      放於外側車道約幾分鐘再被一部大型車撞擊,. . . 當時      下大雨積水,視線不好等語,及乙○○於調查筆錄陳稱:      我由北行駛於外側車道,0000-00 自小客車佔用外側路肩及外側車道,因當時很暗又下大雨,該車又未擺警告標示      ,該車是黑色又沒燈,我看到時要閃避但中線亦有車,我就踩煞車但來不及就撞上了. . . ,肇事前時速約85公里      ,我發現危險時約10公尺,. . . 當時大雨,視線不良等      語,可知被告因大雨失控駕車撞及外側護欄後,打橫停放      於外側車道,固未立即顯示故障燈且未妥設警示設施,惟      幾分鐘後外側車道後方來車即乙○○所駕駛營業半聯結車      ,亦於雨夜視線不佳,能見度低之情況下,疏未減速慢行      ,致閃煞未及,衝撞已橫停於車道上之被告自小客車。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4-1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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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後)負四成,被告(前)負六成。

原告不服,上訴g2,成了著名的105上易706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第1 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
      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3 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雇用司機乙○○之上述過失行為,
      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為肇事次因,業如前述。本院審
      酌兩造過失情節,認兩造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乙○○應負
      擔百分之40過失責任,餘由被告負擔。又乙○○為原告之
      使用人,依據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亦準用與有過失規定。
      本件原告既與有過失,是原告之賠償金額自應按上開過失
      比例減輕,故原告得請求金額為589,114 元(計算式:98
      1,857 元×60%=589,11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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