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適用?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8 09:34
標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適用?
tpe 109訴 472
然證人蔡○澄於偵查中證稱
:當天我去接朋友下班,看到被告丁○○在便利商店裡面
,他是我剛認識的朋友等語(見少連偵卷第171 頁),核
與被告丁○○供稱:我不知道蔡○澄未滿18歲,我跟他認
識不久等語(見本院卷第182 頁),是並無證據足認被告
丁○○知悉或可得而知共犯蔡○澄於案發時為未滿18歲之
少年,是本案無從認定被告丁○○主觀上有與少年共同犯
罪之意,應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