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自無法排除有蓄意誇大或蓄意誣指被告乙之可能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7 22:05
標題:
自無法排除有蓄意誇大或蓄意誣指被告乙之可能
110上訴1725
再參以告訴人2人其等均不實證稱嗣後在便利商店內告訴人丙○○與被告乙○○為互毆,且被告乙○○亦有持很像刀子之物,還手攻擊丙○○,甚至造成丙○○有受傷等情,然此部分證述依原審勘驗結果,足認被告乙○○當時僅不斷遭告訴人丙○○攻擊毆打而縮起保護自己從未還手,告訴人丙○○當無可能因遭受被告乙○○之攻擊而受傷。是告訴人2人所指顯然與勘驗結果全然不符,從而其等之證述顯有嚴重瑕疵,自無法排除有蓄意誇大或蓄意誣指被告乙○○之可能,又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自無從作為不利於被告乙○○之認定。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