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2 21:40
標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 22:01 編輯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86號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2 21:41
本案少年周○傑、何○頡於行為時均僅年滿15歲,均為少年,被告乙○○、丙○○行為時已年滿20歲,均為成年人,被告2人與少年周○傑、何○頡共同實施上開犯行,且少年周○傑於警詢中證述其與被告乙○○認識,其等是於國小打籃球時認識等語(見少連偵卷第44頁),少年何○頡於警詢中亦證述其認識乙○○、丙○○等語(見少連偵卷第50頁反面),足認被告乙○○、丙○○均可得而知周○傑、何○頡2人為少年,是被告2人應依本條項加重其刑。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