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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202條之給付外國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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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0-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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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2條之給付外國通用貨幣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9 22:4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金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此觀民法第2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是當事人之一方受領之給付為外國通用貨幣時,除該為債務人之當事人依民法第202條前段規定,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我國通用貨幣給付外,為債權人之他方當事人請求給付時,不得逕行請求給付我國通用貨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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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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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9 22:45
依被上訴人所提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及申請書,其以英鎊支付附表第⑹欄所示款項予英國開發商(支付命令卷第71、85、103至105頁),上訴人復不同意被上訴人以我國通用貨幣為關於該部分之請求(本院卷一第163頁),依上說明,被上訴人關此部分不得逕行請求上訴人給付我國通用貨幣,其先位以我國通用貨幣即新臺幣請求上訴人賠償附表第⑹欄所示款項部分,即屬無據;其備位以英鎊請求上訴人賠償同一款項,則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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