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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並未舉證證明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9-6 20:49
標題: 並未舉證證明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6 21: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消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游育權等2人雖抗辯系爭區域有部分泳池未開放,故僅須配置救生員2人云云(見本院卷第146頁)。惟系爭區域應配置救生員3人,業據游育權自陳在卷,已如前述(見他字卷第199頁反面),核與黃沁松及救生員即訴外人黃玉任、黃彥碩、陳徐光、陳達邦暨證人即遠東中心執行長孫經武於警詢時所述相符(見相字卷第13、19、21、23、24頁,他字卷第28頁);且系爭區域縱有部分泳池未開放,然游育權等2人就該部分水池未開放者,是否已設置超過120公分高之實體隔牆分隔,及加掛警示標誌及標語,並確保民眾不能進入等情,並未舉證證明,依上規定,自不可扣除該未開放使用之水池面積,堪認系爭區域仍應配置3名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故游育權等2人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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