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報告義務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9-3 17:09
標題: 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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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台上1116

又按遺產於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該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此觀民法第1151條、第1152條規定即明。該管理遺產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間乃存有委任契約,雖因此可就遺產行使收益權收取孳息,惟該孳息仍屬全體繼承人所有。是就遺產有管理權之繼承人,基於該委任契約,就遺產之管理,包含遺產範圍、現況、價值、有無收取孳息及數額等節,自有向委任之他共同繼承人報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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