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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與有過失的認定(抖音上受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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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8-19 18:40
標題:
與有過失的認定(抖音上受詐騙)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9 18:4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乃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
祇須其行為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其過失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
。又所謂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係指被害人苟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8-19 18:41
本院審酌被上訴人雖為交付金錢之被害人,但其在未知跨境電商之真偽,及「婕兒」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未真實接觸之情形下,竟依「婕兒」指示交付款項,誤信於電商開店後,即能按每筆成立之訂單,按訂單金額保證取得10%利潤,惟需先儲值匯款訂單金額至指定帳戶,始能於發貨後,取得貨款與利潤,並匯款73萬元至指定帳戶內,此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應可察覺存有高度風險。而被上訴人為受有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交付系爭款項時年約48歲,為正常智識且有相當社會歷練之人,其理解事理之識別能力並無欠缺,理應知悉行為當時合法之電商開店投資管道,斷無此類不合理保證獲利之存在,更悖於獲利愈好,風險愈高之交易常識,如非圖求短期高額利益,絕無輕率提出款項投入投資行列之理,衡情當能判斷上開投資之風險,非無防範之義務及可能,然被上訴人竟毫無防備,僅因保證獲利10%之動機驅使,即匯出73萬元,其對自身利益之維護照顧,難謂無疏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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