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查驗和驗收不同,與初驗也不同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6-11 13:30
標題:
查驗和驗收不同,與初驗也不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11 13: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198 號民事判決
系爭契約第7條第10項約定:被上訴人應免費提供上訴人依契約辦理
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
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見原審卷一22頁),可見查驗、初驗、驗收並非相同程序。而被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計價表向上訴人請款後,兩造雖曾於系爭會議決議
初驗合格
後給付70%工程款;惟嗣已於系爭協議書改以驗收後給付,並約明依業主計價表,則被上訴人自應依業主計價表所列採購項目內容及單價提出請款資料,以辦理驗收結算,無從沿用先前查驗資料及被上訴人計價表即認已完成驗收。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