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第86條意思表示受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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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6-3 22:41
標題:
民法第86條意思表示受不受拘束?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3 22:4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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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6條、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證人黃楷婷之證述,蔡季㚬於包含被上訴人在場之會議中,公開提及購屋贈與被上訴人,黃楷婷亦曾當場向被上訴人確認無誤;且被上訴人身為綠堡集團員工,衡情於開會時在場亦屬正常,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在場云云,自無可取。
被上訴人既在場聽聞
,則縱使蔡季㚬無受其發言拘束之意思,上訴人既未舉證被上訴人明知此事,自仍應受其拘束。是上訴人主張:蔡季㚬數次提及贈送被上訴人房屋,係以誇飾方式鼓勵員工努力工作,不生贈與之效力云云(見原審卷二85、86、89頁),要無可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6-4 09:54
又上訴人對於原審命其與晉群公司連帶給付部分提起上訴,雖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然經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即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其上訴效力不及於晉群公司,毋庸將之併列為上訴人,附此敘明。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9-30 21:31
按民法第86條所謂真意保留乃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
真意保留除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外
,並非無效。此觀諸民法第86條規定之文義即明。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9-30 21:32
被告雖辯稱其所為之本件和解意思表示為真意保留,且為相對人謝曉華所明知而無效云云,惟查被告戴守忠另方面又以:其已於107年9月19日匯付160萬元至謝曉華指定之帳戶、另交付40萬元現金予謝曉華以清償第1期款項(見本院卷㈡第247頁)、其於107年7月25日有依107年7月16日加註內容與謝曉華討論應就何筆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3,000萬元和解金之履行(見本院卷㈡第253頁)等情以資抗辯,倘無受和解書拘束之意思,被告焉有依約清償、或設定擔保之可能,且被告於本案審理中仍一再表明其從未拒絕以系爭敦化北路房屋設定3,000萬元抵押權以擔保系爭和解金債務之履行,又自陳未付第2期款是因在108年3月間收到執行命令,若沒有收到執行命令其仍會繼續付等語,顯見被告確有履行系爭和解書之意思,而非僅係配合謝曉華虛應黑道之作法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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