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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消極破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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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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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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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破綻主義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12 12:0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 (下三同)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係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乃緣於74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同條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
消極破綻主義
,而非積極破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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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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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非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倘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則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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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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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2 12:02
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婚姻關係已達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情,雖為上訴人所否認。惟查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於110年5月15日午間在臺中市○○區偏僻山區,與不明男子為激情擁吻、互褪去衣服之外遇行為等情,已據提出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177至183、321至326頁)。被上訴人雖否認上開錄影光碟所翻拍照片中之女子為其本人云云。然經原審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將上訴人所提上開錄影光碟之影像等比例放大4倍,製有強化解析光碟1片(見原審卷第255、257頁)。本院將上訴人所提上開翻拍照片(見原審卷第177至181、321至326頁)及依上開強化解析光碟所翻拍之照片(見本院卷第119至123頁),
與其所提被上訴人日常照片(見原審卷第185、187頁;被上訴人自承該照片中之女子確為其,見原審卷第294頁),相互比對照片中女子之頭型、髮型、臉部線條、五官位置,及右手腕所戴黑色手鍊等相關特徵後,認上訴人所提上開錄影光碟翻拍照片中之女子應為被上訴人。復觀之該等翻拍照片,被上訴人於上開時地,有與裸露上身並背對鏡頭之不明男子在車旁為親密互擁、互吻之行為,被上訴人並有以手環抱該名男子上半身或頸部之行為(見原審卷第321至326頁),足見被上訴人確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外遇行為,已致兩造婚姻關係產生嚴重破綻。
上訴人固辯稱兩造原本感情甚佳,被上訴人上開外遇行為雖導致兩造婚姻有所破裂,但伊並不會計較,故兩造婚姻關係並未達嚴重破綻云云。
惟徵以被上訴人所提109年3月7日起至109年12月10日止之兩造電話錄音譯文所載(見原審卷第89至157、207至223頁),堪認兩造早於000年0月下旬分居前,感情即已不睦,就是否為親密行為等諸多事項,相互爭執,各執己見,互不退讓。且兩造自110年2月底分居後,不僅未彼此退讓,積極相互關心,憑以化解雙方之歧見與嫌隙,共謀修補回復兩造婚姻關係之途,被上訴人更與上開不明男性有男女不正當之交往關係,且兩造於訴訟中並相互攻詰,消極放任雙方長期分居迄今已逾2年。足認兩造經此長期分居,形同陌路,導致雙方原已破裂之夫妻關係更加惡化,已造成兩造婚姻之破綻持續擴大,而難以修補。是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婚姻關係已生重大破綻且難以回復,應為可採,上訴人上開所辯,尚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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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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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2 12:03
又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婚姻關係發生重大破綻,雙方可歸責程度應屬相同云云,為上訴人所否認,辯稱被上訴人可歸責之程度應較重等語。經查:上訴人固於109年4月24日對被上訴人稱「妳是皮在癢了」、「幹妳媽的雞巴」等語,且被上訴人並據此對上訴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獲准(見原審卷第95、99頁、本院卷第83至87頁),然被上訴人亦於109年6月30日對上訴人稱「幹你娘的雞巴」等語(見原審卷第115頁)。另被上訴人於110年5月15日午間在臺中市○○區偏僻山區,有與不明男子為激情擁吻、互褪去衣服之外遇行為,均如前述。基此足認兩造就上開各自所為部分,應以被上訴人之可歸責程度較重。是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婚姻破綻之發生,雙方可歸責程度應屬相同云云,並無可採,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可歸責程度較重等語,應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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