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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1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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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2 11: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217號
本件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及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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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雖未載明土地建築需退縮範圍或檢附「○○都市計畫」相關資料,但許李素連已經由陳東裕告知張淑錦關於系爭土地有建築退縮問題,已如前述,則許李素連自無刻意隱瞞上情,致張淑錦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土地之可言。至張淑錦主張許李素連反覆強調系爭土地係二面臨路之角地,致使伊以高於市價之每坪27.1萬元買受云云,此乃買賣雙方各自立場之交易常情,而達成買賣標的價格之決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難認許李素連有何施用詐術之不法侵權行為。是而,張淑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規定,請求許李素連賠償133萬742元,亦乏所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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