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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系爭鋼材自應予折舊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6 21:42
標題: 系爭鋼材自應予折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6 21:4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153 號民事判決


經查,甲○○、展茂公司雖辯稱系爭鋼材材質為鐵,且為廢料,丙○○請求之賠償金額係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鋼板價格作為計算基礎,並不合理云云,然系爭鋼材原為廣告T壩鋼管及其附屬鐵材,且依丙○○所提出之系爭鋼材照片及彰化縣政府雜項使用執照(見本院卷第221頁、第263頁至第265頁),可知系爭鋼材為經拆解之T壩鋼管,而T壩之主要材質為鋼,故丙○○主張系爭鋼材之價值應按鋼板價格計算,核屬有據。

而經本院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查詢結果,得知110年4月至6月間之鋼板價格未稅價為每噸2萬4,633元至2萬5,703元(見本院卷第241頁至第245頁),丙○○係於110年6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見新北院卷第11頁),則丙○○主張系爭鋼材價值按每公斤25元計算,應屬合理,又系爭鋼材總重量為12萬835公斤,有展茂公司提供之過磅單可考(見新北院卷第34頁至第38頁),依此計算,系爭鋼材新品價格應為302萬875元(計算式:25元×12萬835公斤=302萬875元),惟系爭鋼材業經丙○○陳稱係於104年6月1日購入(見本院卷第313頁),自應予折舊,參諸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號碼「10306」項下電氣工程之鐵柱耐用年數為20年,審酌T壩乃係設置於高速公路旁之廣告招牌,非屬房屋建築,丙○○主張系爭鋼材應依鋼構房屋建築之耐用年數以50年計算,實乏所據,本院認以性質較為相近之建築設備並以耐用年數20年計算為適當,則依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結果,每年折舊率為1000分之109,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月者,以月計」,自104年6月1日起算至系爭鋼材遭竊時即108年7月間,經過期間為4年又2月,系爭鋼材折舊後之價值為186萬9,3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丙○○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為186萬9,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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