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陳述義務與舉證責任轉換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2-12 09:56
標題:
陳述義務與舉證責任轉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12 10:01 編輯
g2 108簡上67
至執票人於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固須依民
事訴訟法第195 條及第266 條第3 項之規定,負真實完全及
具體化之陳述義務,
惟尚不因此而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
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110
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7號判決要旨參照)。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