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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第227條的可歸責事由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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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24 23:08
標題:
民法第227條的可歸責事由之認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4 23:1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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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西門子公司關於TV軌道修改事件,自行僱工修補瑕疵支出之
費用,包括日日發工程行(TTYB TV軌道修改)196萬6650元、
立暉興業有限公司(TTYB軌道修改)128萬1043元、(KHHA軌道
修改)350萬元、興易工程 (KHHA鋼構底座修改)2萬元、瑞業
股份有限公司(KHHA軌道安裝)59萬4242元、29萬7200元等(
原審建上字卷㈡第82、83頁);倘該部分工程係被上訴人施作
之工作瑕疵所造成,被上訴人應負修補義務,若被上訴人就該
工作瑕疵之造成有可歸責之事由,亦應負民法第227 條之不完
全給付責任。上訴人已催告被上訴人修補未果,
復因被上訴人
擅自拆除鋼軌而遭西門子公司禁止進場施作,能否謂被上訴人
並無可歸責之事由?亦非無疑。
原審逕認此部分損害不可歸責
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不負民法第227 條之不完全給付責任,
上訴人不得以其遭西門子公司扣款所受損害轉向被上訴人求償
,並以之與被上訴人之本件請求為抵銷,非無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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