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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在舊制下日盛期貨的砍倉標準為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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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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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 20:27
標題:
在舊制下日盛期貨的砍倉標準為二擇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金簡上字第26號
另依被上訴人 與訴外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公司)99年 5 月12日簽訂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委任契約、被上訴人與上 訴人王梅香所簽開戶文件第七項「交易細則」(下稱交易細 則)第6 條、受託契約第16條第4 項、第24條第2 項等約定 ,可知當期貨交易人於盤中有帳戶權益(即權益數)低於維 持保證金
或
權益總市值(含選擇權買賣方市值)〔100 年 7 月後則已於買賣報告書中公告改為總權益維持率<75% 〕低 於維持保證金之情形時,被上訴人及日盛證券公司即會通知 投資人,非如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僅以權益總值(含選擇權 買賣方市值)低於維持保證金作為唯一盤中追繳條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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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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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 20:30
此外,上訴
陳國榮為上訴人王梅香之受任人,經委任授權代為從事期
貨交易,並聲明承諾就該委任事務願負連帶之責
,故就被上
訴人因代為沖銷了結上訴人王梅香帳戶所生之超額損失,上
訴人陳國榮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於
原審聲明: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457,881 元,及自 100
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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