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期交所專案QA第30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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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4-1 20:15
標題:
期交所專案QA第30個問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
至上訴人主張依臺灣期貨交期貨交易所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 管機制專案期貨交易人問與答第30個問題:若行情遭遇特殊 事件,致交易人權益瞬間或快速減少,致低於與期貨商約定 ,應進行反向沖銷之標準時,仍需為盤中高風險通知後,始 得進行沖銷之要求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然被上訴人於 上開簡訊通知已明載:「帳號8003xxx
風險指標
低於40%,請 儘速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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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25 %時,本公司將執行代沖銷」等 語,業已通知上訴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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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25%時,將執行代沖銷 ,與上開規定亦無不符,上訴人指被上訴人未為盤中高風險 通知,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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