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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確認遺囑無效之他訴對本訴之對世效及反射效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24 21:11
標題: 確認遺囑無效之他訴對本訴之對世效及反射效
查,林春蘭4人固另案訴請確認系爭遺囑無效,經另案確定判決駁回(見原審卷第67至85頁),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因係同一遺囑,不可對部分人為有效,對另一部分人為無效,是以另案訴訟關於確認遺囑無效部分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然此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為丙類事件,不具對世效,此參同法第40條規定即明;另案訴訟當事人為林春蘭4人與林玉森2人,與本件當事人不同,林秀榮於該訴訟程序未獲有參加訴訟、提出攻防機會等程序保障,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該判決關於遺囑效力之認定對本件尚不生拘束力,林玉森2人主張該判決對本件生反射效云云,於法無據,自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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