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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協助製作不實工程進度(慶x海洋)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20 16:44
標題: 協助製作不實工程進度(慶x海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0 16: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金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依聯合授信合約第6條第4項第1款規定,慶陽海洋公司欲申請動用乙項授信時,應檢具:①「本計畫案之建築師查核證明文件」或「管理銀行認可之建築經理公司出具之工程查核報告書」及②「本計畫案之相關用款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或經管理銀行認可之其他相關憑證」;第6條第4項第2款規定,慶陽海洋公司於申請動用乙項授信時,應於其依前述規定提供相關用款憑證所載金額之六成範圍內申請動用授信額度。可知慶陽海洋公司申請動用乙項授信,應檢具本計畫案建築師查核證明文件及相關用款憑證,缺一不可。如有虛偽不實,恐有違反興建營運契約第16章違約情事,聯貸銀行得審酌有無聯合授信合約第32條第1項違約情事,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決定是否暫停慶陽海洋公司動用各項授信額度權利、終止聯合授信合約或取消尚未動用授信額度之全部或一部等方式,此有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109年7月10日函可稽(見系爭刑案二審卷四第371頁至376頁)。換言之,慶陽海洋公司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聯貸銀行得拒絕全部貸款。又上開合約中所謂「本計畫案之建築師查核證明文件」雖未明言係「工程進度圖」及「工程進度證明書」,但慶陽海洋公司於前述三次向聯貸銀行申請核撥乙項授信貸款時,均以「工程進度圖」及「工程進度證明書」作為「本計畫案之建築師查核證明文件」(見系爭刑案108偵11474號卷一第83頁至第87頁、第117頁至第121頁、第127頁至第131頁),足見工程進度至關重要,工程進度圖、工程進度證明書乃聯貸銀行決定核撥與否及成數之重要依據。是陳慶男使用不實之工程進度圖及工程進度證明書申請撥款,係屬違反聯合授信合約之行為,聯貸銀行可不予核貸,故其所為自屬施用詐術,主觀上具有詐騙貸款之不法所有意圖甚明。被上訴人明知內容不實之工程進度圖係陳慶男用以向包括上訴人之聯貸銀行申請撥款,猶製作不實工程進度圖,則被上訴人與陳慶男、梁耕華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自堪認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20 16:46
再者,聯貸銀行無論於徵信或授信階段,均將工程進度列如審核之要點;乙項授信貸款中之建築等部分係屬建築融資性質,申請動撥時,須提出工程進度表,如有不實,聯貸銀行得拒絕全部貸款,已如前述,且由三份動用申請書下方之「擬」第2點,分別記載「依建築師出具之施工進度證明書,目前已達總工程進度約27.6%…」、「依建築師出具之施工進度證明書,目前已達總工程進度約36.17%…」、「擬:…2.依建築師出具之施工進度證明書,目前已達總工程進度約45.11%…」等語(見重附民上卷第201頁至第205頁),益證工程進度至關重要,工程進度圖及建築師所出具之施工進度證明書為聯貸銀行決定核撥與否及成數之重要依據。梁耕華取得被上訴人製作完成之不實工程進度圖後,交由林文慧憑以製作不實之工程進度證明書,再交付建築師許銘陽等3人用印後,持以向聯貸銀行申請動撥貸款,上訴人承辦人員因而誤信各次貸款已符合聯合授信合約之動撥條件,依序撥款,堪認被上訴人製作不實工程進度圖與上訴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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