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日曆天」與「工作天」及除外不計之情形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14 17:48
標題:
日曆天」與「工作天」及除外不計之情形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4 18: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下二同)
又經比較前揭「日曆天」與「工作天」之概念,以「日
曆天」計算工期,除另有約定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雨
天、星期例假及國定假日,均應包含在內,不得任意主
張扣除或延長工期,而以「工作天」計算工期,星期例
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或不可歸責而無法工作
之天數均不計算在工期之內,係工地能實際工作之天數
,「工作天」之概念顯係從事工作之人所使用,與一般
人計算天數常利用之「日曆天」概念有別,自應載明「
工作天」之文義及意旨於契約中,方有前揭「工作天」
概念中以工地能實際工作之天數計算工期之效力;況第
10條第1項之590日若係指「工作日」,何以本項但書未
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訂明在內?參以
上訴人為辦理本件幸福住宅政策之政府機關,與一般購
買系爭集合住宅之民眾,在工程及法律專業已具較高優
勢,當理解日曆天與工作天計算方式之不同,其就可能
影響施工之變數列入考量,而預先擬定定型化契約條款
,進而計算完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日數「590日」,當理解
「日曆天」與「工作天」計算方式之不同,其就可能影
響施工之變數列入考量,而預先擬定定型化契約條款,
進而計算完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日數「590日」,進而對一
般大眾銷售簽約,則上訴人未將「工作天」之工期計算
方式載入定型化之系爭買賣契約中,自應以一般人常利
用之日曆連續計算之「日曆天」計算,較合於兩造簽訂
系爭買賣契約之真意。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14 17:55
(1)有關第一次變更設計部分:
依兩造不爭執之上訴人與明正營造公司所簽訂之系爭集
合住宅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議定書第七條履約期限記載
:「本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議定契約後,因本次主要
配合台電圖審結果配電場位移、臨時用電設施、增加污
水處理設施包覆結構體及防水工項。故本案履約期限增
加18日曆天」(見本院卷第150至152頁),顯見第一次變
更設計之原因並非出於上訴人及明正營造公司,而係第
三人台電公司,自難認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是上
訴人主張得順延18日,合於系爭買賣契約第10條第1項但
書第(二)款所約定「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者
」,上訴人取得使用執照期間應順延18日。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14 17:57
依兩造不爭執之上訴人與明正營造公司所簽訂之系爭集
合住宅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議定書,系爭集合住宅第二
次變更設計,主要內容為鋼筋依拉力強度重新分別列出
、新增鋼構工程、新增門窗塞水路及門框崁縫工項、新
增界內圍牆、新修水塔容量及數量等,並增加履約期限
109日曆天(見本院卷第154至156頁),並有上訴人所提出
之現場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4至98、215至221頁)
,此次變更設計有關「鋼筋依拉力強度重新分別列出」
及「新增鋼構工程」,顯為增強建物主體結構,而有關
「新增界內圍牆」等其他工程,顯為阻絕住宅外在之人
及動物之入侵(見本院卷第215、216頁照片)、強化住宅
內之居住品質,係基於系爭集合住宅住戶之住居、出入
、生活安全而為,則上訴人主張第二次變更設計係出於
安全考量,尚非無稽。又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
三)項記載「工程延期: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
行,而需要展延工期者...(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
程數量或項目。
」(見原審卷第35頁),可徵在工程實務
上,辦理變更設計,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
確屬展延工期事由,而此次變更設計內容為增強建物主
體結構、阻絕住宅外之人及動物之入侵、強化住宅內之
居住品質,顯會影響要徑作業之進行,則上訴人依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三)項記載,以及依系爭買賣契約
第10條第1項但書第3款依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所產生之
完工日延後約定,主張此次變更設計係非可歸責於其之
事由等語,尚非無據。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