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涉外民事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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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13 19:44
標題:
涉外民事的管轄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3 20:22 編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者,為涉外民事事件,所稱涉外,係指構成民事事件事實,包括當事人、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等連繫因素,與外國具有牽連關係者而言(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
被上訴人為印尼之外國公司,並就印尼巴淡島當地之食宿、交通及活動安排費用請求上訴人給付,故本件為涉外事件,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定國際管轄權。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結果,上訴人即被告之主營業所之法院即我國法院即具國際審判管轄權,又上訴人之主營業所起訴時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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