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是否違反還要審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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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12 14:53
標題:
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是否違反還要審查因果關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2 14:58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48 號民事判決 (下同)
次按當事人間債之關係,建立在給付義務,除前述之主給
付義務外,有
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
,均有促使債權人之
主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滿足之功能。惟從給付義務在為
了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給付義務,基於法律明
文或當事人約定,或基於誠信原則及補充契約解釋,而補
充主給付義務。債務人違反從給付義務,債權人受有
履行
利益
之損害。附隨義務,則係隨債之關係發展過程,基於
期待可能性,以誠信原則為發展依據,依個別情況促使債
權人之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滿足(輔助功能),或為維
護他方當事人生命或財產上利益(保護功能)之義務。債
務人違反附隨義務,債權人受有
固有利益
之損害。又債務
人違反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債權人因而受有損害者,
必債權人所受損害與債務人違反該義務間有因果關係,始
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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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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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2 14:54
查葉顏滿簽立系爭貸款契約時,貸款金額為空白,尚待上
訴人審核,且依上訴人整批房貸作業程序之規定,其審核
後應通知借款人葉顏滿,嗣吳國明並未告知葉顏滿,為原
審認定之事實。可見上訴人依當事人約定,負有誠實告知
葉顏滿貸款金額之從給付義務,吳國明未為,堪認上訴人
對葉顏滿有違反上開告知之從給付義務情事。然依卷附被
上訴人不爭執為真正之轉帳收入傳票及取款憑條,顯示上
訴人於85年10月22日將其核貸之750 萬元如數撥入葉顏滿
之帳戶,嗣同日經蓋有葉顏滿印文之取款憑條全數提領(
見原審上字卷第109、110頁)。本件係方源楚持蓋有葉顏
滿印鑑之取款憑條,將上訴人撥入葉顏滿帳戶之款項轉入
方源楚帳戶,業據系爭刑案臺南高分院99年度重上更㈤字
第80號刑事判決載述綦詳(見第一審補字卷第25頁反面)
。而葉顏滿於85年5 月15日與方源楚簽訂「代辦貸款委託
書」,其中第1條第3項後段、第2 條分別約定:「甲方(
葉顏滿)…同意…委託並授權乙方(方源楚)代領全部借
款…以便抵付不足應繳款項或支付工程墊款,而向銀行所
貸款之金額委託由乙方填寫」、「乙方直接領取本項貸款
…」等語(見原審上更㈠卷㈡第497、499、505、507頁)
,葉顏滿既未爭執前開取款憑條上「葉顏滿」印文之真正
,足見其事先同意並授權方源楚自其帳戶提領系爭款項。
再參以系爭刑案判決另認定吳國明就上訴人之撥款轉帳部
分,並未經手(見第一審補字卷第25頁反面)等各情。似
此情況,能否謂葉顏滿帳戶內之系爭款項遭方源楚提領、
其後為返還系爭貸款債務而出售系爭房地及999 地號土地
,
係因上訴人違反告知之從給付義務所致?二者間有因果
關係?自滋疑義。
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伊已依貸款
契約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貸款金額匯入葉顏滿之帳戶,其
無損害可言。系爭款項遭建商領取,係葉顏滿在代辦貸款
委託書上授權建商直接領取本項貸款,與伊及吳國明無關
等語(見原審上字卷第30頁反面、第34頁反面,上更㈠卷
㈡第488-489頁、卷㈢第377頁),是否毫無可採?非無再
予研求之餘地。上訴人違反從給付義務,究竟導致連帶保
證人葉天從受有何損害?亦有未明。原審未據被上訴人陳
明並舉證,遽以認定其2 人共同受有負擔系爭貸款債務因
而支出900 萬元之損害,因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亦嫌
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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