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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辯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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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1-30 20:10
標題:
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辯論過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30 20:14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次按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
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
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
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
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
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
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又
違約金過高之事實,依辯論主義之原則,應由債務人主張之
,惟在訴訟中,若當事人抗辯其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而所
提出之訴訟資料不能使法院明暸該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時
,法院應運用訴訟指揮權與闡明權,
令當事人為必要之陳述
及聲明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第199條第2項參照
),再經由調查證據之程序將調查證據之結果,依同法第29
7條第1項及第199條第1項之規定,
命兩造為充分完全之辯論
,再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
形,以確定當事人間所約定之違約金有無過高及應否酌減。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1-30 20:12
查系爭契約約定之違約金換算約年息54.75%,上訴人請求按
年息 20%計算,經原審整理爭點為:兩造就92年10月29日之
借貸關係有無約定違約金?上訴人以年息20 %計算違約金是
否適當?
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有違約金債權,似未主張上訴
人請求違約金過高並提出訴訟資料,原審未遑闡明令其為必
要之陳述及聲明證據,及將調查證據之結果,命兩造為充分
完全之辯論,再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
所受損害情形,以認定上訴人請求違約金是否過高或適當?
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惟速斷,且判決理由亦屬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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