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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之區辯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1-28 22:02
標題: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之區辯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28 22:06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46 號民事判決


又當事人之聲明
    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債務不履行之形態有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者之構成要件及法律
    效果均有不同。查依上訴人起訴狀所載,其請求以被上訴人
    自行繁殖母鵝1125隻,於系爭契約所餘約1 年期間及每隻母
    鵝每年產出12隻小鵝計算之損害202 萬5000元等語(見一審
    卷第3 頁),似係請求其於系爭契約存續期間,未能出售烏
    鬃鵝與被上訴人所受價金損害。則是項損害,與其是否受有
    營業秘密之損害,損害內容是否同一?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違反系爭約定,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究係主張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其真意究竟為何?均欠明瞭。原
    審就此俱未予闡明,逕以上訴人未舉證其有營業秘密,認其
    不得請求被上訴人違反系爭約定所生之損害,亦屬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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