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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之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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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1-28 22:02
標題: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之區辯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28 22:06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46 號民事判決
又當事人之聲明
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亦有明文。
而債務不履行之形態有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者之構成要件及法律
效果均有不同。
查依上訴人起訴狀所載,其請求以被上訴人
自行繁殖母鵝1125隻,於系爭契約所餘約1 年期間及每隻母
鵝每年產出12隻小鵝計算之損害202 萬5000元等語(見一審
卷第3 頁),似係請求其於系爭契約存續期間,未能出售烏
鬃鵝與被上訴人所受價金損害。則是項損害,與其是否受有
營業秘密之損害,損害內容是否同一?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違反系爭約定,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究係主張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其真意究竟為何?均欠明瞭。原
審就此俱未予闡明,逕以上訴人未舉證其有營業秘密,認其
不得請求被上訴人違反系爭約定所生之損害,亦屬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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