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難昭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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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1-8 11:17
標題:
難昭折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8 11:20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91 號民事判決
再者,法院依民法第 227條之2第1項所定之情
事變更原則,為增加給付之判決時,應依客觀公平之標準,
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損失、他方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
際情狀,以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本件縱認立山公司得
請求增加人事成本及管理費之給付,惟原審未就立山公司因
工期展延之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究為若干?益鼎公司所得之
利益又係如何?有無影響定其適當給付數額之其他實際情形
?詳加調查審認,徒以立山公司就展延工期導致之人事成本
及管理費用,未提出充足之單據,且為益鼎公司所否認等詞
,即遽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關於展延工期期間人
事管理成本費用支出之計算方式,命益鼎公司增加給付,而
為其不利之判決,亦
難昭折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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