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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契約承擔與債務承擔不同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26 23:53
標題: 契約承擔與債務承擔不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27 00:01 編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至契約承擔乃以承受契約當事人地位為標的之契約,亦即依法律行為所生之概括承受,而將由契約關係所發生之債權、債務及其他附隨的權利義務關係一併移轉,與債務承擔者,承擔人僅承擔原債務人之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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