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公告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公告日期: | 104.12.09 |
公告字號: | 金管法字第10400555310號 公告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實施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公告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一定額度,並自即日生致。 |
依據: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
公告事項: | 一、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所提供之下列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 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 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二)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 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 構型商品。 (三)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 (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 (七)黃金及貴金屬業務。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 易之黃金業務。 (八)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 契約交易業務。 (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 買賣市場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之期貨信託基金。 (十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十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二、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所提供之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 為新臺幣十萬元。 三、電子票證業所提供之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 十萬元。 四、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之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 為新臺幣十萬元。 五、保險業所提供之財產保險給付、人身保險給付(不含多次給付型醫療 保險金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 元。 六、保險業所提供多次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及非屬保險給付爭議類型( 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12.30 金管法字第 10000423911 號公告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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