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定金、違約定金、違約金的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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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11 09:55
標題:
定金、違約定金、違約金的區辯
g3 110/1851
惟按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需有交付標的物之行為始告成立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契約因可歸
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
還,民法第249 條第1、2款定有明文。而違約定金之交付,
旨在強制契約之履行,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性質
上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違約金則係當事人為確保債務
之履行,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另應支付之金錢或其他
給付;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債務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預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11 10:04
乃原審未
遑詳查細究,遽認陳孟涵所為之給付已充為價金之一部,不
得再視為違約定金,並以陳威元沒收該給付充為違約金,核
屬過高,應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予以酌減,自欠允洽。又陳
孟涵給付之簽約款性質為何,與陳威元沒收該簽約款後有無
民法第252 條規定之適用,所關頗切,原審未予究明,徒以
上述理由為兩造各自不利之判決,未免疏略。以上事實,俱
未臻明暸,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兩造上訴論旨,各
自指摘原判決關己不利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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