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徵信作業是否落實與大昌期貨損害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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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0-2 11:12
標題:
徵信作業是否落實與大昌期貨損害之關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2 11:14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57 號民事判決 (下同)
而期交所函附之選案查核報告已記載:被上訴人辦理陳
宣寰之開戶
徵信作業
,未請陳宣寰詳實填具徵信資料,及陳宣寰
違約金額與開戶填具之財務狀況顯不相當,被上訴人徵信審核作
業未落實,涉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期交所業務規
則第21條第3項規定等語(見一審卷第357頁);陳宣寰復辯以:
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徵信,伊即無資格開戶,也不會發生本案等語
(見同上卷第406頁)。果爾,被上訴人受有系爭款項未獲償之
損害,能否謂與被上訴人對陳宣寰未落實徵信審核作業無關?原
審未遑闡明使當事人為必要之陳述、舉證及辯論,所踐行之訴訟
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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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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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 11:13
倘被上訴
人對陳宣寰之徵信審核作業有過失,其與系爭款項未獲償之損害
間原因力之強弱如何?法院應否依職權減輕或免除上訴人之賠償
金額?均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遽以上
述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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