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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推定私文書有形式之證據力,非得當然推認其內容皆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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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1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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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私文書有形式之證據力,非得當然推認其內容皆為真實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9 09:09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323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縱屬真正,亦僅有形式之證據力;
至其實質證據力之有無,即其內容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之事實
,且屬可信者,則須由提出人證明為真正,方得採為認定事
實之基礎。查上訴人否認86年合約之真正,原審雖認其上簡
羅玉鳳之印文,經鑑定與76年協議相同,而認為真正。惟印
文真正,
僅能推定該私文書有形式之證據力,非得當然推認
其內容皆為真實
。上訴人除於原審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
,就86年合約之簡羅玉鳳印文相符一節,改稱無意見(原審
卷二117 頁)外,對於該合約之實質真正,始終有所爭執(
原審卷一338、465、466頁,卷二117頁),依上說明,自應
由被上訴人就86年合約之內容為真實,負證明之責任。乃原
審未命被上訴人就86年合約內容之實質真正為舉證,逕以其
形式真正即推認其實質內容亦真正,進而認定76年協議係三
方虛偽製作,而未於判決中敘明其認定86年合約有實質證據
力之依據,自有悖於證據法則,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㈢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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