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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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15 21:46
標題:
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5 21:4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485 號民事判決
從而,彭雲珍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款項乙成立之委任契約,
依民法第550 條本文約定本應於彭雲珍死亡時消滅,但依前
述,委任契約之內容尚包括處理支付彭鳳嬌托養費用事務,
而彭鳳嬌迄今仍在勝光中心托養中,
核屬民法第550 條但書
所規定之「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
是系爭款項乙委任
契約並未消滅,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550 條、第541 條、第
11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乙,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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