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賣出美金兌換離岸人民幣目標可贖回匯率選擇權商品(TRF)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8-14 10:43
標題: 賣出美金兌換離岸人民幣目標可贖回匯率選擇權商品(TRF)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14 10: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證人李會成證述:當時人民幣一直升值、美金貶值,AUDI公司有很多美金資產,收美金、境內支付人民幣,當時有匯兌避險需求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77頁),與本件「賣出美金兌換離岸人民幣目標可贖回」匯率選擇權商品交易目的之一即以避免匯差風險情形相符,難認上訴人代表AUDI公司簽署ISDA契約或以自己名義簽立系爭保證書之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若知其情事即不為意思表示之情形。上訴人稱:李會成未告知內容,致伊陷於錯誤,得撤銷意思表示云云,自無可採。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